关于修改《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的说明(2012年11月22日)
各位代表: 我受第九届理事会的委托,就修改协会《章程》有关问题向大会作简要说明,请予以审议: 根据四年来形势的变化需对协会原《章程》的内容适当进行了调整
各位代表: 我受第九届理事会的委托,就修改协会《章程》有关问题向大会作简要说明,请予以审议: 根据四年来形势的变化需对协会原《章程》的内容适当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胜利闭幕,“十八大”工作报告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因此《章程》把这一主题思想与协会工作关系密切的内容写入了协会宗旨。 2、原《章程》中有“…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字,而“十八大”重点强调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两种提法有含义上的区别,充分体现了我国发展阶段不同,因此本次修改删除了有关“初级阶段”的文字,加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表述。 3、修改后的《章程》中增加秘书处设置和秘书处职责两条。因为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的常设机构,担负着领导本团体工作人员落实理事会决议、完成日常工作的任务,是本团体正常运作的保障,《章程》中不应缺少有关秘书处的表述条款。 4、修改后的《章程》中增加了个人会员和个人会员条件的有关条款。事实上个人会员在本团体成立之初即存在,但《章程》中缺少相关表述,本次修改作了补充。个人会员的接纳对象为本协会的常务工作人员,或参与协会工作并与本协会有密切合作关系的相关组织的代表及专家。 5、调整、补充了有关会长和秘书长职权的条款,使之更全面、更准确,更有利于协会工作人员在会长和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6、另外,在文字组织上做了一些修改与调整,以求本《章程》的文字更准确、更顺畅。修改与调整的具体文字见附件。
附件: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修改条款 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倡导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为动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变行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履行服务行业企业、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二条:在“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后增加“辐射供暖供冷、喷泉水景”,并增加“和个人”。 第六条: 第4款 把“传播现代科学知识,开展技术咨询,积极扶持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改为“传播技术、开展技术咨询、开拓市场,积极促进会员企业的国际化”; 第5款 将“开设大、中专班”改为“开设MBA、EMBA班”; 第6款 将“监督”改为“引导”,“惩戒”改为“处理”; 第9款 删除“承办”。 第七条:增加“和个人会员”。 在第八条后增加了个人会员的条件,作为第九条,原第九条,以后各条序号顺延。 把原第九条的“机构”改为“秘书处”。 把原第十条的第5款和第6款的顺序做了调整。 把原第十一条“2年”改为“连续2年”。 把原第十六条的“每届4年”改为:“每四年召开一次”。 在原第十七条中增加了“本团体设立理事会”;并将“在闭会期间”改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删除原第十八条第5款和第7款,将原第8款的“机构”改为“秘书处”,将第9款“制定”改为“批准”。 将原第二十一条括号中的内容前移并删除括号,按照修改后的第十九条调整了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在原第二十三条后增加有关秘书处的内容,作为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在原第二十四条增加“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删除原第二十四条中与有关秘书长的内容,另条表述。 在原第二十五条前增加有关设立秘书长的条款及任职条件,作为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将原第二十五条修改如下: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删除原第二十六条中的“同意”二字。 删除原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在“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中表述。 在原第二十八条增加两款会长行使的职权: 3. 批准本团体秘书处会议决议、规章制度; 4. 行使经理事会授权的其他理事会权限内的权利。 将原“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 1. 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2. 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方案; 3.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4. 组织制定本团体的各项规章制度; 5. 受会长委托代理会长行使权利; 6.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法律性文件和其它重要文件; 7.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将原第三十条第(三)款“政府资助”改为“政府拨款和社会的捐助与赞助。 将原第四十二条“……表决通过……”前增加“简单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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